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吴丽丽,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淑芹,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禄,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丽诉被告张淑芹及被告王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丽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丽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150.00元。
审判长 李长顺
审判员 梁洪江
审判员 张玉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曲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