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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302号

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与刘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刘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302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1030号。校长:黄文山。委托代理人游艳,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力峻,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丰,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身份证号码23030419851025XXX。委托代理人邓娟,女,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武冈。身份证号码43058119870712XXXX。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与被告刘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承担,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杨擎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阳伟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