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容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康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正环。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康荣、卢正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辉辉
代理
审判员 李卫峰
代理
审判员 侯巍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