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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16号

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王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景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超。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及其妻王星星在银行存款4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