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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01189号

楼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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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011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伟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楼某及其辩护人何伟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周某于2009年在义乌高远文具厂上班,期间结识文具厂老板,即被告人楼某,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到2011年初,二人分手,此后又多次出现复合和分手的情形。2012年9月初,被害人周某再次提出分手,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以及住址和工作��位。同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楼某纠集二名男子,在本市西湖区古墩路363号附近,强行将被害人周某带至由被告人楼某驾驶的浙G×××××轿车内,并以云南白药喷被害人的眼睛、用胶带绑住被害人的双手及封住被害人的嘴巴、用衣物蒙住被害人的眼睛、强迫被害人喝白酒等手段,将被害人强行带至浙江省义乌市六瑞堂路62号505室即被告人楼某的暂住处。在该房内,被告人楼某以用胶带纸捆住被害人双脚、打被害人耳光等手段继续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楼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下被害人的裸照。后某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楼某送被害人回杭州,途中被害人将手机的裸照删除。当晚8时许,被害人周某谎称有事要去单位,让被告人楼某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颐景园附近等候,后报警。被告人楼某被民警当场抓获。2012年11月15日,被害人周某出��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楼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租房协议、接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以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楼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有殴打行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楼某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楼某的犯罪情节,本案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被告人楼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楼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宗盼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