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8号本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对原告河北农业大学与被告解九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三行“经被告质证存有异议”补正为“经原告质证存有异议”。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何 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金毅 更多数据: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8号本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对原告河北农业大学与被告解九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三行“经被告质证存有异议”补正为“经原告质证存有异议”。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何 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金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