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杨伟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海霞别墅实业公司,惠州市淡水煤气发展有限公司,惠阳市淡水煤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大亚湾海霞别墅实业公司,惠州市淡水煤气发展有限公司,惠阳市淡水煤气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梁家标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伟忠诉称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海霞别墅实业公司,惠州市淡水煤气发展有限公司,惠阳市淡水煤气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 家 标
审判员 梁 家 标
审判员 李仕佳、张香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