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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芷执字第18号

卢德龙与贺满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德龙,贺满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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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芷执字第18号申请��行人卢德龙,男,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沅凌县。委托代理人左爱国,芷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贺满英,女,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卢德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满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2012)芷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由贺满英赔偿卢德龙赔偿款8000元,(2012)芷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由卢德龙赔偿贺满英的丈夫吴厚平3386.77元,两案赔偿款相抵,贺满英应赔偿卢德龙赔偿款4613.23元,2012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贺满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德龙赔偿款4613.23元,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芷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颜朝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