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古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员,农民,现住唐山市。2012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2)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喜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或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王辇庄乡三街村村东小河东岸自家承包地内种植的林木非法砍伐,经林业部门现场勘察,被非法采伐林木共计150株,折合材积31.8。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唐山市林学会测算结果;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胡 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晓蕾_1431243084.unknown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