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232号
原告:徐某某,住吉林市。
被告:许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惠娟
代理
审判员 张柏森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