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范如伦,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肖峰、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淮河路牛车水金街。
法定代表人:王寿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如伦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如伦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如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全刚
审 判 员 徐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