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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泗执字第673-2号

胡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泗执字第673-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女,199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2)泗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东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