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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商初字第413号

林飞燕与胡建川、胡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飞燕,胡建川,胡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商初字第413号

原告:林飞燕。

被告:胡建川。

被告:胡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飞燕诉被告胡建川、胡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飞燕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余浩国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飞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林飞燕负担。

审判员  潘谷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苗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