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商初字第413号
原告:林飞燕。
被告:胡建川。
被告:胡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飞燕诉被告胡建川、胡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飞燕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余浩国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飞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林飞燕负担。
审判员 潘谷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苗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