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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876号

凤阳县非凡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阳县非凡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876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非凡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458830-1。

法定代表人:何玉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组织机构代码73302788-4。

法定代表人:王从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凤阳县非凡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费63272.24元。但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812.24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812.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东升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