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355号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继隆、畅治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20元,由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卫艳霞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