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董文佳。原告朱花妹。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华。被告张旭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佳、朱花妹为与被告张旭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俩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文佳、朱花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1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9555元人民币,由被告张旭芬负担。
审 判 长 包晓春
人民陪审员 何玉英
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