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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1432号

董文佳、朱花妹与张旭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文佳,朱花妹,张旭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董文佳。原告朱花妹。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华。被告张旭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佳、朱花妹为与被告张旭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俩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文佳、朱花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1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9555元人民币,由被告张旭芬负担。

审 判 长  包晓春

人民陪审员  何玉英

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