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6377号原告蒋飞亮。被告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瑞政。被告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景春。
原告蒋飞亮诉被告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飞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冬 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买 晓 荣
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