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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6377号

蒋飞亮与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飞亮,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6377号原告蒋飞亮。被告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瑞政。被告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景春。

原告蒋飞亮诉被告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飞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冬  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买  晓  荣

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