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中秦工艺木材制品厂。被执行人陕西军星木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中秦工艺木材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军星木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中秦工艺木材制品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腾交西安市未央区邓六路南段大刘寨房屋和场地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腾交的涉案房屋及场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