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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行审字第769号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6)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孝木;贾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温瑞行审字第769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立林。 被执行人林孝木。 被执行人贾小英。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2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林孝木、贾小英于2012年8月30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15208元的义务。2012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2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 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杨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