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353号

高某与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缪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353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蔡月烟。被告缪某甲。

原告高某与被告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钱慧芳进行审理。后因公告送达及人事变动,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蔡娟和

代理

审判员林媛贤、

人民陪审员谢超群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月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缪某丙。2004年12月19日,被告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原告靠打工维持母女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公婆、女儿按政策分得共有拆迁房屋大套连体房260平方一套、100平方小套公寓房一套及店面房一间(待分配)。被告离家后,原告多方查找无果,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1年6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1月7日,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有房产依法分割按份额享有所有权、原告享有居住权;3、婚生女缪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被告支付生活费每月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负50%。并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二份;2、婚生女缪某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3、户口簿原件及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4、(2011)湖德武民初字第321号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德清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各一份;5、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证人周某(被告母亲)、缪某乙(被告父亲)的证言2份。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及证人周某、缪某乙的证言,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有婚姻关系并育有一女,以及被告于2004年12月离家出走的事实,故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因缺乏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德清县秋山乡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缪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2004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期间原告多方查找未果。在被告离家后,原告与女儿共同生活。2011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11月7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法院判决后,被告仍离家未归,亦未尽到家庭及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期间被告未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第1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第3项诉请,

本院认为,婚生女缪某丙长期随原告生活居住且目前被告下落不明,为了其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等费用,于法有据,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第2项诉请,因其诉称涉及的房产属家庭共有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本案不宜处理,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缪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缪高银随原告高某共同生活至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被告缪某甲负担婚生女缪高银生活费每月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半承担,支付方式:生活费每年1月15日前支付当年的生活费3600元,教育费、医疗费每半年凭有效票据结算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娟

代理

审判员  林媛贤

人民陪审员  谢超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郑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