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599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
负责人:王树杰,主任。
被执行人:王永强,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吕格庄村。
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吕格庄村。
被执行人:史学森,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横掌史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永强、王永刚、史学森债权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王成业
审判员 宋春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