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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3062号

汪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王慧玲。委托代理人成小燕。被告龚某。

原告汪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某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