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87号
申请人:芜湖恒信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
法定代表人:赵玉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芜湖恒信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芜湖恒信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10005121859824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40000元整,出票日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到期日
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芜湖恒信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极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恒信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芜湖恒信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 丽
审判员 窦衔庆
审判员 常荣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