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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丰民二破字第1-2号

丰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丰民二破字第1-2号申请人丰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永胜,破产清算组组长。丰县食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于2012年12月6日讨论,未获得通过,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3日申请本院予以裁定认可。经审查,本院受理丰县食品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审核,确认至2007年3月21日止,丰县食品公司累计亏损1103.14万元,资产账面总额324.03万元,负债总额1427.17万元,资产负债率227.04%。债务人财产评估值为607.12万元。2012年6月28日,申请人与丰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丰县人民政府以评估值607.12万元的价格收购债务人的破产财产。2012年12月6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到会债权人的多次讨论,表决结果未通过破产管理人于2012年12月1日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丰县食品公司财产整体变现收入607.12万元,清算期间经营收入67万元。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27万元,余下547.12万元,先行支付第一顺序,第一顺序应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集资款、医疗费用、代垫养老保险金等共计588.37万元,分配率为92.99%,第二、第三顺序分配率为0。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未获得通过,但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到会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应同意申请人执行该分配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丰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丰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组)提交的丰县食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萍

审判员 张海丰

审判员 孙武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