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54号
原告:程年照,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汪宇,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德房地产开发(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程年照诉被告信德房地产开发(芜湖)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恒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呈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