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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玉刑初字第1113号

方东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方东贵;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台玉刑初字第11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东贵,男,1985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曾因犯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25日至2012年1月24日),2010年1月10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0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24日止)。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玉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6月8日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2)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东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东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0日至22日,被告人方东贵伙同简守旺、平其霞、刘子瑞(均已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县玉城街道东屏路山边一出租房内,以“32张扑克牌摸两张比大小”的形式开设赌场,并召集赌博人员董某甲、蔡某乙等多人参与赌赙。上述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011年12月10日,被告人方东贵至贵池区墩上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东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甲、王某、饶某、林某甲、蔡某甲、杨某甲、徐某、骆某、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艾某、汪某、卢某、蔡某乙、刘某甲、赵某、匡某、林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郑某、林某丙、林某丁、张某、苏某、董某乙、杨某戊、蔡某丙、刘某乙、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自首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同案犯刘子瑞、简守旺、平其霞的供述与辩解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东贵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与其他同案犯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予以科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假释期间犯罪,应对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东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刑执字第6436号刑事裁定,与原犯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蔡庆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叶冰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