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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646号

冯宁宁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宁宁,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46号申请执行人冯宁宁,原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1号。法定代表人胡克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宁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06年5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生育保险费用并支付其2008年至201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879.4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因企业仍有大量人员存在三金、工资报酬未解决,企业已向上级部门进行多次反映,等待制定解决方案,如果仅对个案进行处理,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第三人杨林伟已将保证金2879.45元交至本院,请求法院暂缓执行。因案件涉及面较大,为避免社会不稳定问题产生,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再行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执第006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