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临泉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若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男,1956年11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丁书军,男,1966年9月生,汉族,市民。
第三人:宋振,男,1973年9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述第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第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昊昱,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泉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浩的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临泉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 震
审 判 员 魏宾峰
代理
审判员 陈雁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长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