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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商初字第1199号

郑美玉与戴素娟、姚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美玉,戴素娟,姚国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1199号

原告:郑美玉。

委托代理人:陈维标。

委托代理人:陈华。

被告:戴素娟。

委托代理人:应仲明。

被告:姚国才。

原告郑美玉为与被告戴素娟、姚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美玉的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被告戴素娟的委托代理人应仲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国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郑美玉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间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0年8月15日共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0年8月30日,被告戴素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戴素娟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目前经济困难,希望给予被告履行时间。被告姚国才未作答辩。原告郑美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表,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用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戴素娟、姚国才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到庭的被告戴素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3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戴素娟于2010年间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0年8月15日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戴素娟于2010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戴素娟向原告郑美玉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债务虽然系以被告戴素娟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姚国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郑美玉与戴素娟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戴素娟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戴素娟、姚国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郑美玉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戴素娟、姚国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云县

审 判 员  林小巧

人民陪审员  何爱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