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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沧执字第00436号

宁新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新利,李丽凤,淄博万杰肿瘤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沧执字第00436号

申请执行人:宁新利,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运河区,。

申请执行人:李丽凤,女,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运河区,。

被执行人:淄博万杰肿瘤医院。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313606-5。

法定代表人:牛新红,该医院院长。关于宁新利、李丽凤与淄博万杰肿瘤医院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沧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      业      鹏

审判员 缴             健

审判员 杨敬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圆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