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霞光(曾用名莫清林),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六陈镇镇新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4日被立案侦查,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霞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远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霞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莫霞光在平南县城区“海之岛”超市门口,将一小包毒品K粉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梁XX和刘XX,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梁XX身上扣押的一小包重0.81克的毒品K粉可疑物,从莫霞光身上扣押的一条两头粘有少许毒品K粉可疑物的吸管,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梁XX身上扣押的一小包毒品K粉可疑物和从莫霞光身上扣押的一条吸管管口两头粘有的少许毒品K粉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莫霞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XX、刘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毒品收条、贵港市公安局的贵公(刑)鉴(理化)字(2012)235号检验鉴定报告、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平公决字(2012)第03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登记证明、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在逃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霞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霞光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莫霞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霞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存档备查;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
审判员 杨华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辛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