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885号罪犯孙杰,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了(2009)甬东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