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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4019号

胡雅琴与梁关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雅琴,梁关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019号

原告:胡雅琴。

委托代理人:毛荣中,男。

被告:梁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雅琴诉被告梁关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绍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调解,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关荣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雅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