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019号
原告:胡雅琴。
委托代理人:毛荣中,男。
被告:梁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雅琴诉被告梁关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绍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调解,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关荣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雅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