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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陈新文与被告李保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新文,李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陈新文。被告李保柱。

原告陈新文与被告李保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文在起诉被告李保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未能向法庭准确提供被告李保柱的具体住所地信息,经法庭多次调查、查找,也未能查找到被告李保柱的住所,因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新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陈新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妍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若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