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陈新文。被告李保柱。
原告陈新文与被告李保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文在起诉被告李保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未能向法庭准确提供被告李保柱的具体住所地信息,经法庭多次调查、查找,也未能查找到被告李保柱的住所,因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新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陈新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妍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若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