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319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启英,女,l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被谯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陈利华,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启英犯销故意伤害案一案,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5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闫启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刑初字第04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韦潇轶
代理
审判员 杨国明
代理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