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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福商初字第227号

牟惠波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牟惠波;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福商初字第227号

原告:牟惠波

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惠波与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牟惠波撤回对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栾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