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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0988号

高某与聂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某诉聂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4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白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聂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聂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长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