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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1479号

许跃进与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跃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伟康。

委托代理人:李国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跃进。

委托代理人:方东升。

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