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伟康。
委托代理人:李国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跃进。
委托代理人:方东升。
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