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诉被告薄万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薄万记,陈付全,郭书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

负责人:卫东,职务:行长。被告薄万记。被告陈付全。被告郭书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诉被告薄万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亮

代理

审判员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王俊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