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阳仲保字第1号
申请人:重庆建达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马蹄街**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平,经理。
被
申请人: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坝。
法定代表人:,王伟炎,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建达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2月5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3万元的财产予以仲载保全。根据泸州仲裁委员会(2013)泸仲函第1号申请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笫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帐号:010501000490)、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分行茜草办事处(帐号:2304343709122111943)的存款3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晋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