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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岱执字第235号

张贵勤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贵勤,韩广兰,张志友,高秀英,张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岱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勤,男,汉族,1947年3月1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韩广兰,女,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张志友,男,汉族,1939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高秀英,女,汉族,1941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张韩,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贵勤申请执行韩广兰、张志友、高秀英、张韩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岱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通过本院过付给申请人1020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岱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