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开区尚稷路中段草滩八路。法定代表人谢英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任开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秦北混泥土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布勒设备(西安)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50000元予以保全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布勒设备(西安)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650000元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旺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2年月日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