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民初字第574号
原告:郑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郑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林安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王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