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崂执字1265号

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12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吴长志,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桂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6831元,执行费77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12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5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三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