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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957号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迪亚。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戴 珍

代理

审判员 沈 晟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