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迪亚。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戴 珍
代理
审判员 沈 晟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