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建南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徐忠贵与被告杨艳、王晓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忠贵,杨艳,王晓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南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徐忠贵,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生,XXX百货四楼尊悦地产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可强,系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女,汉族,1983年1月23日生。被告王晓栋,男,汉族,1980年5月6日生。

原告徐忠贵诉被告杨艳、王晓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忠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可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艳、王晓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对其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忠贵诉称,2012年3月19日,被告杨艳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2年4月11日全额归还,王晓栋为上述债务的归还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杨艳。借款到期后,被告杨艳归还1万元,对于剩余借款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艳归还借款19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被告王晓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杨艳提交答辩状一份,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而是与尊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经理马剑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其也未全部收到20万元借款,后来被告还曾分四次还款。但是,被告杨艳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被告王晓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被告杨艳向原告徐忠贵借款20万元,被告王晓栋为借款的担保人,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徐忠贵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定于2012年4月11日全额归还。借款人:杨艳,身份证号码:34020419830123XXXX,2012年3月19日。担保人:王晓栋。2012年3月19日。”关于该20万元借款的给付方式,其中8.2万元系原告的朋友倪俭和通过网银转款给杨艳,另外11.8万元系原告以现金的形式给付杨艳。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杨艳未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还款义务。以上事实的查明,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网银转账单、银行卡复印件、倪俭和谈话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徐忠贵与被告杨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杨艳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艳虽然在答辩状中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表示未全额收到20万元借款,但是因未提供足以对抗借条所载内容的相应证据,本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杨艳在答辩状中称已分四次归还借款,但是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借款1万元,故本院认定被告杨艳仅向原告归还借款1万元,尚有19万元借款未归还。由于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杨艳未按时归还,已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计算应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王晓栋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应该对上述19万元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杨艳和王晓栋未到庭应诉,原告承诺对其所有陈述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忠贵借款19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晓栋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杨艳的所有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王晓栋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艳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杨艳、王晓栋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朱 宁

审 判 员  高福罡

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赵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