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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769号

郝豪忠、谢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豪忠;谢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郝豪忠,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谢建新,女,80岁,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关于郝豪忠申请执行谢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8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89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蔺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