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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71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根才木桶饭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根才木桶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朴,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亮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根才木桶饭。经营者周根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根才木桶饭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2)第100号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妮

审判员  王惠奕

审判员  王成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权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