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刑终字第181号原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庆,男,生于1941年3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磁县人。1975年至1997年4月底任该村支部书记。1989年至1997年4月底主管村计划生育工作。因涉嫌贪污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磁县人民法院审理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庆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16325.8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冯庆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海军
审判员 孟连科
审判员 苏宏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