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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泰商初字第1112号

翁士兴与夏景德、陶庆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士兴,夏景德,陶庆楠,吴春生,翁士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112号

原告:翁士兴。

委托代理人:季昌健。

被告:夏景德。

委托代理人:林欣榆。

被告:陶庆楠。

被告:吴春生。

第三人:翁士俭。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士兴与被告夏景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士兴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士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陈旭东

人民陪审员 郑庆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