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112号
原告:翁士兴。
委托代理人:季昌健。
被告:夏景德。
委托代理人:林欣榆。
被告:陶庆楠。
被告:吴春生。
第三人:翁士俭。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士兴与被告夏景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士兴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士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陈旭东
人民陪审员 郑庆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